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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容坤与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坤,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07号原告:黄容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74。被告: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凯琴。本院受理原告黄容坤诉被告中山市粤富镁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2015年9月15日的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容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为56元,由原告黄容坤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嘉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