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施跃进与被告翁忠琛、曾丽纯、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跃进,翁忠琛,曾丽纯,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翁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756号原告施跃进,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忠琛。被告曾丽纯,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翁忠琛,该企业负责人。被告翁俊芳,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跃进与被告翁忠琛、曾丽纯、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翁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以被告翁俊芳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俊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跃进撤回对被告翁俊芳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安腾审 判 员 黄东来人民陪审员 尤亿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