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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寇磊与赵忠华、王普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磊,赵忠华,王普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83号原告寇磊,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华,居民。被告王普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磊与被告赵忠华、王普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忠华、王普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磊撤回对被告赵忠华、王普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