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李建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25日生长女王锦敏,2010年7月22日生次女王锦洋。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相互不信任,被告迷信严重,严重影响两人的生活以及感情交流,经过这么长时间磨合,被告始终未改变,时长日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女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所有共同财产归被告,原告的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原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为了解除这个不幸的婚姻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判决我和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行承担。3、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婚姻登记表。证明双方结婚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对,是事实,结婚证在我手中。被告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八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两个女儿。导致妻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岳父、岳母从中作梗。岳父岳母是双池镇龙棚村,岳父嫌贫爱富看不起我这个没钱的女婿,还嫌我的父母是累赘,结婚三天岳父就和我母亲说,只要孩子们过得好你们还是离开家吧,可伶天下父母心。母亲为了我们的幸福深知穷人家娶个媳妇不容易,无奈异乡居住。婚后八年让女儿提出三次离婚,两次离婚起诉状都是岳父一手操办,这都是事实依据。我父亲常年患病在床,母亲家庭妇女,老两口没有收入,作为儿子我不能不管父母。岳父母嫌我照顾父母也是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我和妻子感情一直很好就连拌嘴也很少,只要妻子在娘家住上一晚,回来就和我闹。实实在在的讲在我俩的婚姻问题上,岳父母没有起一点好作用,平时只要妻子不去娘家对我也很好。我敢保证八年来我和妻子没有动过一次手。所有工资交给妻子管理彼此互相信任,起诉状说我与妻子感情破裂纯属无中生有。我信佛教属宗教信仰。起诉状说我迷信严重,妻子也信佛难道也是迷信。我和妻子八年来生活在一起双方都无原则问题,怎能说感情破裂,这全是岳父找人写的起诉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的谎言。总而言之我不同意离婚,我不愿意让两个女儿失去母爱变成单亲家庭。如果岳父母不从中阻碍,不嫌贫爱富,不教唆女儿离婚,妻子能明辨是非,我俩和好还是很有希望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至庭审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25日生长女王锦敏,2010年7月22日生次女王锦洋。现原告起诉到本院,以和被告性格不合,相互不信任,迷信严重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登记表证实,经庭审所核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八年多,且共同生育两个小孩,应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未提供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离婚的相关有效证据,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被告也明确表态不同意离婚。另外两个子女还小,需要父母呵护与抚养,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相互配合,积极努力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交流沟通,珍惜八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