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远晨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远晨旭,刘亚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松臣,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远晨旭,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许昌县。被申请执行人刘亚歌,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远晨旭、刘亚歌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椹涧人口征决字(2015)第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远晨旭社会抚养费33084元、征收刘亚歌社会抚养费33084元。”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继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