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爱云与被告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李鑫、广饶县东泰橡塑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云,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李鑫,广饶县东泰橡塑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马爱云。委托代理人齐宝峰,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法定代表人李效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效忠。被告李珊珊。被告李鑫。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东泰橡塑厂。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负责人李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云诉被告广饶润星化工有限公司、李效忠、李珊珊、李鑫、广饶县东泰橡塑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的申请,要求对被告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珊珊与案外人张立星共有的坐落于广饶县****小区*区**#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