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水清、郭晓春与福州创源物流有限公司、林培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43号原告:何水清,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沙田镇。原告:郭晓春,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沙田镇。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吴伟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闽侯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97495-0。法定代表人:林晓初。委托代理人:黄建波,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系福州创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林培坤,男,汉族,1954年0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清、郭晓春诉被告福州创源物流有限公司、林培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水清、郭晓春以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后调解,本案的纠纷因调解而得到解决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水清、郭晓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3.54元,减半为人民币4476.77元由原告何水清、郭晓春负担。审 判 长 陈素锋审 判 员 黄玩城人民陪审员 郭史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