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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焕防与王来、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5号原告:王焕防,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夷,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汪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防诉被告王来、汪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王焕防负担。审 判 长  包跃宏代理审判员  杨梅红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