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钦州市中医院、凌贵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中医院,凌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中医院,住所地:钦州市二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开亮,院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芳,钦州市中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凌贵良,男,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中医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凌贵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中医院医药费8854.89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与凌贵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凌贵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凌贵良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钦州市中医院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业升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爃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