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文彪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许文彪。委托代理人许振江。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彪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4元,减半收取4092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马春发审判员商保刚审判员耿艳海二〇一五年××月九十五日书记员张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