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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荣合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荣合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荣合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赵荣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壹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