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闫伟与刁艳涛、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刁艳涛,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14-2号原告闫伟,市民。被告刁艳涛,市民,现被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高腾,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与被告刁艳涛、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刁艳涛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