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邵占国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占国,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82号原告邵占国,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长青,男,1975年8月1日出生,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298号。法定代表人杜煜,局长。原告邵占国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占国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