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令全与杨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全,杨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曾令全,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被告杨从安,男,生于1955年11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全诉被告杨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令全负担。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