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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曾令全与杨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全,杨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曾令全,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被告杨从安,男,生于1955年11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全诉被告杨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令全负担。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