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雪如、宋闽辉与傅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雪如,宋闽辉,傅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雪如,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闽辉,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春娟,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雪如、宋闽辉因与被上诉人傅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雪如、宋闽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铭,被上诉人傅春娟的委托代理人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原审原告傅春娟与原审被告林雪如、宋闽辉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退回上诉人林雪如、宋闽辉预交的诉讼费2900元。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