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秀均、蔡佳、蔡婷与被执行人刘建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均,蔡佳,蔡婷,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袁秀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秀均、蔡佳、蔡婷与被执行人刘建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袁秀均、蔡佳、蔡婷赔偿因其亲人蔡中辉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及交通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51.5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申请执行费1400.77元。但被执行人刘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新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安岳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000元���2015年9月1日,申请人袁秀均到本院领取了案件兑现款3000元。另查明,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刘建新的住房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刘建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秀均、蔡佳、蔡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建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5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秀均、蔡佳、蔡婷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玫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