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海门市浩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浩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758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浩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王浩镇浩盛路99号。法定代表人施守斌,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军。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浩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军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王国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713751.1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0998元。(二)被执行人归还钢管18970.7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启商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