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固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感情淡薄,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家庭,原、被告二人感情日渐破裂,双方自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且被告一直很关心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应对婚姻家庭持谨慎态度,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夫妻双方虽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