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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秋灵与申秀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石秋灵。委托代理人王涛,衡水市桃城区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申秀生。本院在执行石秋灵申请执行申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未执行回任何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