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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海涛等与潘世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海涛,鲁成胜,潘世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海涛,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成胜,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世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鸿科,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因与被上诉人潘世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云、黄占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海涛、上诉人鲁成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零三百零二元,由郝海涛、鲁成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万零六百零四元,减半收取为四万零三百零二元,由郝海涛、鲁成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晨书记员刘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