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孙某甲。被告刘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他与刘某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2014年9月10日,他起诉至江阴市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在(2014)澄滨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能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相互信任,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半年多以来,双方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孙某乙由他抚养;3、依法分割双方共有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离婚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她与孙某甲恋爱四年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双方吵架是有的,但是没有经常吵,双方也没有分居,一直居住在一起。她有和好的愿望,双方也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孙某甲与刘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行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乙,现就读于花园小学二年级。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发生争吵,夫妻出现矛盾。2014年9月孙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起诉来院要求离婚,2014年11月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23日,孙某甲认为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形成此诉。另查明:2015年春节,刘某同女儿一起随孙某甲到孙某甲老家过年,诉讼期间,刘某与孙某甲一起游玩常州金鹰海洋世界。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孙某甲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婚前恋爱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了女儿,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夫妻因性格等原因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刘某具有和好意愿,亦采取到孙某甲老家过年、一家人出去游玩等方式挽回夫妻感情,态度是可取的,且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希望孙某甲可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及子女的利益为重,多交流沟通,互相体谅关怀,不断改善夫妻关系,夫妻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且夫妻双方和好也有利于家庭建设和女儿的健康成长。孙某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孙某甲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孙某甲与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孙某甲已预交),由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依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