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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于志鹏、张治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于志鹏,张治彬,于敦礼,李百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崔冷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瑞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于志鹏。被告张治彬。被告于敦礼。被告李百凤。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志鹏、张治彬、于敦礼、李百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退回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