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陈景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陈景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4号原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警察学校东侧综合场4、5层(401-415、501-509房)。负责人李映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景辉,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张德菊,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