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昌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昌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2005年因犯赌博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镇贾某毛家因介入王某名同贾某毛经济纠纷,而与王某名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王某名拿刀和铁锹欲打被告人昌某某,被告人昌某某便从堂屋里拿起一把铁锹将王某名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名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昌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昌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与王某名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王某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昌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9月11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犯罪行为后果及影响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昌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昌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名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公安局花果山派出所的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和收条,谅解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5)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桃江县桃花江镇川门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请求对昌某某从轻处罚的证明材料;证人贾甲、贾某毛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名的陈述;被告人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昌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昌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名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名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昌某某再犯罪风险较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