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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明迪公司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明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城巷村288-5号。法定代表人林明明,系明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258号。法定代表人郑浩,系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迪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已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处理完毕。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蔡家河村房地产(含地上附着物)及机械设备(见清单)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148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抵偿债务。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处于歇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