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99号原告武某,男,199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某,女,199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刘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