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勇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51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