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36号原告郭某甲,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万明,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甲,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肖云与被告谭地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肖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肖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肖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肖云负担。审 判 长 周锦海人民陪审员 余朝江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