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天福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反诉被告):唐天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现在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杨德斌,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系业委会负责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谢沅璆。委托代理人:王吕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系环城丽景小区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表才,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福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天福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天福和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福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天福负担;反诉费441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