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瑾与樊斌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樊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瑾。被执行人樊斌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樊斌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斌桂于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斌桂的银行存款3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