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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瑾与樊斌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瑾,樊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瑾。被执行人樊斌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樊斌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斌桂于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斌桂的银行存款3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