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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章高尧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章高尧,关秋莺,蔡述亮,蔡瑞霞,蔡述斌,王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詹惠妹,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高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述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高尧,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关秋莺,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述亮,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蔡瑞霞,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蔡述斌,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少春,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城(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章高尧、关秋莺、蔡述亮、蔡瑞霞、蔡述斌、王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