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牛国增与王玉坤、娄彩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增,王玉坤,娄彩凤,王明英,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书宇,张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牛国增,男,汉族。被告:王玉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冰农,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彩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艳清,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莹、石卫军,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吉,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娄彩凤、女,汉族。被告:张秋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冰农,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增诉被告王玉坤、娄彩凤、王明英、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书宇、张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牛国增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国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牛国增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冯 菲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