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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73号王云发与肖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发,肖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发,男,生于1974年5月1日。被执行人肖胜红(曾用名肖盛红),女,生于1977年11月5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云发与被执行人肖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由被执行人肖胜红赔还申请执行人王云发借款8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肖胜红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发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肖胜红赔还申请执行人王云发借款80000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胜红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执字第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天翔审 判 员  黄明祥代理审判员  李桂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