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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晚上19时,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领着自家的孩子在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畅享KTV吧台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用左胳膊搂着黄钰晨(黄某某女儿)的脖子在其脸上亲了一口。黄某某等人和陈某甲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朋友拉开。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在迎客松商务酒店对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经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牛某甲、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司某某、李某某证言,伤情鉴定,辨认笔录及照片,畅享KTV及迎客松酒店案发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晚上19时,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领着自家的孩子在新密市曲梁镇服装工业园区畅享KTV吧台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用左胳膊搂着黄钰晨(黄某某女儿)的脖子在其脸上亲了一口。黄某某等人和陈某甲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周围朋友拉开。后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在迎客松商务酒店对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审理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其在畅想KTV一楼的吧台,看到一个小女孩在那里站着,其以为这个女孩是KTV老板家的女儿,就拍了拍她的肩膀,具体还干了什么其记不清了,然后她旁边的大人就开始用脚踹其,双方发生争执。后来那群人就走了,其跟着他们去了产业集聚区服装工业园内的迎客松酒店,然后打电话叫人。当时其迷迷糊糊的记得去迎客松酒店打架的有其儿子陈某乙、侄子陈某甲乙、马某某儿子马某、牛某乙等人,具体他们怎么打的其记不清了。并证实案发后,其共赔偿三名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听说其父亲陈某甲在服装工业园区特味村酒店那里出了点事,就赶紧赶过去,到酒店后其看到门口那里围了很多人,陈某甲拉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的衣领子,那个人也拉着其父亲陈某甲的衣服,二人在厮打,其就立马冲上去,开始打这个男的,后来他们把这个男的打到了沙发上,其又往这个男的背上捶了几拳。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其和朋友及各自家孩子们,一共十几个人到畅享KTV买东西。后其看见其老公窦某某和黄某某与两三个陌生男的争吵起来。一个上身穿白衬衣、黑西装的陌生男的从后边抱着黄某某的女儿(8岁),又用手抓着窦某某的上衣领子,黄某某、窦某某也抓着这个男的衣服,三个人在一起撕扯。后来他们到服装城迎客松酒店休息,黄某某在其旁边坐着。一会儿从酒店外面来了一群人,其中有一个就是在KTV和黄某某发生撕扯的白衬衣男的,他指着黄某某说:就是他。接着就有十几个男的把黄某某围起来打,黄某某当时抱着头。其上去拉架,结果其右胳膊、左手、头部被打了几下,这十几人在打黄某某时,还有人把休息区放的小方桌子举起来砸黄某某。打完之后这十几人走了,其和黄某某到医院治疗。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8点,其和家人、朋友、孩子一共十几个人到服装城畅想KTV买东西,当时大厅内有一个上身穿白色衣服的中年男子,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个男的把其女儿抱了起来。其就和这个男的争吵、争执、撕扯,这期间,其头部被这个男的打了一拳。后他们一群人到附近的迎客松酒店住宿。正在大厅休息时,从外面进来了一群人,其中一个领头的是在KTV和其争执的穿白色衬衣的男的。这群人走到其跟前后,把其按倒在地,朝其身上拳打脚踢,当时穿白色衬衣的男的手里拿着易拉罐啤酒的瓶子,还有个人拿着大厅里的红椅子砸其,打完之后,这群人就离开了。其旁边坐的朋友的老婆杜某某也被这群人打了。其面部、后背、胸前、左腿上都有伤,杜某某的手上有伤。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其和朋友黄某某、杜某某、窦某某领着各自家里的几个小孩去新密市服装工业园区内的畅享KTV去唱歌。后在吧台附近一个大概四五十岁的男子,用左胳膊搂着黄某某家的小女孩的脖子,往怀里一搂接着就用嘴往小女孩的脸上亲,双方发生争执。后他们这群人到迎客松商务酒店大厅休息,忽然从大厅正门进来了几十个男子,进来就开始按着其和黄某某、杜某某、窦某某拳打脚踢,还有人用砖头和烟灰缸砸他们,有六七个人用拳头往其头部和身上打,另外还有十几个人把黄某某和杜某某按到大厅的沙发上用烟灰缸砸,大概有十分钟左右,这些人才停手走了。打他们的人是开始那个搂亲黄某某家小女孩的那个男子喊去的。其右眉骨上和鼻子上被抓了几道,窦某某身上被打了几拳、挨了几脚,没什么明显外伤,黄某某的头部和脸部被打流血了,左腿、后背、脖子处都有很明显的外伤,杜某某的左胳膊,双手和背部、头部都有明显的外伤。6、证人牛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陈某甲、牛某乙和黄某某发生争执,其去劝说。后陈某甲、牛某乙纠结蒋坡村一二十人,对在特味村酒店大厅休息的黄某某和一个女的进行殴打。牛某乙先动手打了黄某某一巴掌,后双方就打起来。当时有三、四个人把黄某某按到双人沙发上,用拳头往黄某某的身上打,接着其他人也开始打黄某某,其还听见和黄某某一起的那个女的“哎呦”了一声后抱着肚子坐在单人沙发上。十几分钟后,派出所的人到了,打架就结束了。其当时看到牛某乙、陈某甲的儿子参与打架。打架后黄某某的鼻子流血了。打架把酒店红木沙发,桌子,茶几砸坏了。7、证人司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陈某甲、牛某乙在新密市曲梁镇特味村大酒店打电话纠结蒋坡村十几人,对在该酒店大厅的黄某某等人进行了殴打。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傍晚,在新密市曲梁镇畅想KTV,因陈某甲欺负黄某某的女儿,与梁某某、黄某某二人发生矛盾,梁某某、黄某某对陈某甲进行了殴打。后陈某甲追到迎客松酒店并电话联系其儿子、马某某、马某某儿子等人到场。打架的过程其没有看见,只看到黄某某受伤了。9、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领了一群人,对在迎客松酒店大厅休息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进行了殴打。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5日晚上7点多,陈某甲在KTV酒后与一群年轻人发生争吵,接着就有两三个人动手打陈某甲,后来陈某甲和这群年轻人都走了。11、在新密市曲梁镇工业园区畅想KTV提取的案发时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4月5日晚7时,被告人陈某甲在KTV吧台处用左胳膊搂着黄某某的女儿,往黄某某女儿脸上亲,在一旁站立的黄某某、梁某某及其随行朋友看到后,立即将陈某甲拉开对其进行殴打。周围人员将双方拉开后,陈某甲欲对黄某某动手,被人拉开。后双方在KTV大厅门口边走边骂,陈某甲跟随黄某某一行人走出KTV。12、鉴定意见,证实三名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伤情均为轻微伤。13、辨认笔录及照片,系被害人张某某对陈某甲、陈某乙、牛某乙的辨认,被害人黄某某对陈某甲、陈某乙、牛某乙、陈某甲乙的辨认,被害人杜某某对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及证人牛某甲对陈某甲、牛某乙的辨认,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对牛某乙的辨认,证人司小明对牛某乙的辨认。14、谅解书,证实本案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已经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15、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经传唤到案。16、新密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证实同案人牛某乙、陈某甲乙二人在逃,但因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办理牛某乙、陈某甲乙二人刑拘手续,牛某乙、陈某甲乙没有被上网追逃。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乙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等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乙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三人轻微伤,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案发后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余照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