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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王军民、王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王军民,王琴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9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358号。负责人孙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汉军、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民。被告王琴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诉被告王军民、王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该通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