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李红之兄),男,生于1982年12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