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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园园与李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园园,李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朱园园。委托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江伟。原告朱园园与被告李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园园的委托代理人王秀仙,被告李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日,被告因经营周转缺钱找原告借现金30000元,后在2014年5月12日,被告又找原告借现金20000元,共计50000元整,分别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据,被告借完款后至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江伟辩称,借条确系本人所写,但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二人曾是夫妻,借条是在每次吵架后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并未实际给付,现在二人已分手。原告朱园园举证有借条两张,以证明被告李江伟分别于2013年7月3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2014年5月12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江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李江伟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朱园园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朱园园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李江伟2013年7月3日”。2014年5月12日被告李江伟又向原告朱园园借款人民币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朱园园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李江伟××2014.5.12”。另查明,原告朱园园与被告李江伟二人曾是男女朋友,现已分手,被告对于涉案借款,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江伟分两次向原告朱园园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是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江伟有义务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仍不归还借款,应当依法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江伟辩称涉案借条是双方恋爱期间因吵架所写,并未实际给付,但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书写借条内容所示,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履行期限未做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园园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江伟承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