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卢武清、卢浩财产保全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甘执保字第51号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卢武清、卢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68号兰国用(2012)第X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4735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附:(2015)甘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