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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生三女,均已成年。1997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现已达十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殷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生三女均已成年。1997年6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此,原告村委出具证明证实,且经本院向被告哥哥姐姐调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十多年,至今杳无音讯,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有据,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长杰人民陪审员  刘宝林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