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中富与满玉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满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朱某某,农民。被告满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