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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中富与满玉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满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朱某某,农民。被告满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