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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79号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一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卉(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建新。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贺丽萍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詹必全、陈梦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87元由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贺丽萍人民陪审员詹必全人民陪审员陈梦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敬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