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殷友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91号罪犯殷友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友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赃款732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6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3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殷友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殷友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殷友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友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