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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代志群与彭水县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志群,彭水县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代志群,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七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30490253-X。法定代表人代成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倪娜,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代志群诉被告彭水县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志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志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原告代志群已预交627.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代志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