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永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永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贞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4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永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普英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