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晨熙与王盼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熙,王盼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晨熙。被告王盼,28周岁。原告李晨熙与被告王盼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晨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晨熙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馥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