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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7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823。被告:黄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8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