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傅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巩守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傅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维港十字街开设巴厘岛咖啡店,聘请唐某、谷某某等人到店内工作。同年12月份,傅某拖欠唐某等25人工资共计221480元后逃逸至湖南省岳阳市,后部分员工到岳阳市讨要工资,傅某的叔叔傅某某代为支付30000元。同年12月6日、1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下达调查询问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但傅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剩余工资款。2014年3月10日、7月21日,傅某某分两次将傅翔所欠工资全部付清。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傅某到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东车站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王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傅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永定区人保局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及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及押金收据;工资表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张贴文书拍照取证材料;巴厘岛咖啡店拖欠工资名册及汇款收据,被告人傅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傅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欠工资已全部支付,被告人傅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宏人民陪审员 龚飞权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印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