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辖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吕军与刘卫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刚,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辖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军。上诉人刘卫刚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卫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世纪花园土方协议书》中,双方只约定了还款义务,并未约定其他。因此该协议只是一份普通的还款协议,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协议中,上诉人只履行汇款义务,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吕军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的事由及其提供的《世纪花园土方协议书》的内容,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世纪花园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