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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政与孙运刚、宋文青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孙运刚,宋文青,纪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李政,农民。被告:孙运刚,农民。被告:宋文青,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板泉镇西岭泉村,现住莒南县残联家属院401室。被告:纪现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孙运刚、宋文青、纪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运刚所有的价值21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运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