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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陈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陈梦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583号原告刘佳佳,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陈梦娇,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佳诉被告陈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佳佳以还款期限未届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元,由原告刘佳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琮 关注公众号“”